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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方圆接受媒体采访,解读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15
  
       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5号令)于4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厦门方圆相关技术人员接受媒体采访,解读新版《办法》。
新版《办法》除在统一管理、完善认证、加强管理方面进行了增加、修改外,突出了以下三点变化:一是取消了有机转换认证及其标志、含有机配料加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标志规定。二是明确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三是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新版《办法》的变化,一方面将从根本上杜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利用有机转换认证冒充有机认证的行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市场的规范性。另一方面更加明确了监管罚则,让执法部门更有效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消费者对有机产品认证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