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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发布时间
:
2011-06-21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喷水灭火产品、消防水带、火灾报警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产品、消防装备产品、建筑耐火构件等
7
类
31
种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凡列入公告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